代理词
审判员、人民陪审员:
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谢某的委托,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,参与本案诉讼,现围绕法庭争议焦点,发表以下代理意见:
一、原、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21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54条规定,原告有权请求撤销。
原、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21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没有按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承担损失,即被告伍某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,被告某没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残疾金项目(11万元)内承担全责,导致原告多承担损失18121.2元。并且办案民警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,即告知原告进行伤残鉴定,导致遗漏伤残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目,显失公平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54条规定,合同存在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情形的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。
二、遗漏的残疾赔偿金42638元、法医鉴定费1300元、精神抚慰金5000元,被告伍某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残疾金项目范围内承担全责,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优先承付。
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:原告伤残程度为十级。遗漏的残疾赔偿金42638元,法医鉴定费1300元,精神抚慰金5000元,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,被告伍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残疾金项目范围内承担全责,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优先赔付责任。
此致
代理律师:段亚平
2013年5月27日
该案起诉至法院后,保险公司和被告提出和解,愿意另外赔偿原告四万元,调解结案。